(以案说法)未核实企业登记信息,能否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2-12-13
导读
自然资源事关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需要日益迫切。近年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表现出来的自然资源领域矛盾纠纷呈持续多发态势。行政案件裁判结果是衡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标尺。本栏目通过对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涉诉案件的分析,以案为鉴,不断增强自然资源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案情简介
某区自然资源局接信访举报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建设行为,2020年3月30日该局对该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区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7月2日,某小区17号楼业主陈某某认为该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违法主体有遗漏,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撤销被告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区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立案后,未核实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且在询问相关人员时已经知道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郭某变更为吕某,但仍向郭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区自然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评析
本案败诉原因主要在于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对该公司法人已经变更这一事实未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存在程序问题,未向真正的法人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在认定事实方面应谨慎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出现仅凭之前存在的认知而进行简单判断的情况。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网站